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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设备、消防器材的报废年限汇总

消防设备报废年限汇总


北京市2019年7月1日实施的DB11/T1620—2019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》,很清楚的规定了一些消防设备/器材的具体报废年限。


火灾自动报警系统

5.2.3.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。报废条件及处理方式应符合GB29837的规定。

5.2.3.2蓄电池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。没有达到使用年限,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、锈蚀、漏液等情况时,也应报废。


气体灭火系统

5.9.3.1经检验,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:

a)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;

b)查看出厂日期钢印,满二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

c)查看出厂日期钢印,满三十年的钢质无缝气瓶;

d)水压试验不合格的;

e)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;

f)其他经检验不符合GB13075、GB13004、TSGR0004相关规定的。

5.9.3.2制冷机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制冷功能失效、无法修复时应报废。

5.9.3.3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、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。

5.9.3.4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、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时应报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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干粉灭火系统

5.10.3.1经检验,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:

a)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;

b)查看出厂日期钢印,满二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;

c)查看出厂日期钢印,满三十年的钢质无缝气瓶;

d)水压试验不合格的;

e)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;

f)经检验不符合GB13075、GB13004、TSGR0004相关规定的。

5.10.3.2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、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。

5.10.3.3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、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应报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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细水雾灭火系统

5.6.3.1 喷头有明显损伤、变形、损坏无法修复或阻塞物、附着物无法清除时应报废。

5.6.3.2 瓶组符合 5.9.3.1的相关规定时应报废。 

5.6.3.3 区域阀组组件严重变形、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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